台灣的
PDPA旨在規範
個人資料的
蒐集、
處理及
利用,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。(管理113-2 Q11)
- 個人資料:指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。公司營業據點不屬於個人資料。(管理111-2 Q12)
- 特種個資(敏感個資):包括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。指紋不屬於特種個資。(管理111-2 Q6) GDPR定義不同,例如GDPR未明確列入犯罪前科,但台灣PDPA有。(管理113-2 Q13)
- 告知義務:蒐集個資時應明確告知事項,包含個資類別、利用期間/地區/對象/方式等,但不包含儲存方式。(管理111-2 Q11)
- 當事人權利:查詢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、補充更正、請求停止蒐集/處理/利用、請求刪除。不包含請求永久保留。(管理112-1 Q10)
- 目的限制:蒐集、處理、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。(管理112-2 Q13)
- 安全維護: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。施行細則第12條詳述措施,包含風險評估、認知宣導、稽核機制等,不包含導入ISO管理架構。(管理112-2 Q9)
- 公務員加重處罰: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(管理111-2 Q7)
- 請求回應時限:原則上應於30天內回覆當事人請求,必要時可延長15天。(管理113-1 Q9)